2004年8月3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第52中投毒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蒙丽被法院依法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蒙丽(化名)是郑州市第五十二中的初二学生,因其性格内向、老实,所以在班里经常受到坐在其旁边的一名男同学的欺负和打骂,无奈,她找同学调换了座位,但其仍无法逃脱被欺负的厄运。调换座位后的第一天,这名男生不但无故殴打了蒙丽,又在第二天故意找茬朝其身上吐唾沫,还把她的书包放在地上踩。忍无可忍的蒙丽决定教训一下这位男生。2004年6月2日12时许,蒙丽到学校门口的“中华账表文具店” 购买了一袋“酸乌梅”带回家中,午饭后,将家中存放的白色鼠药粉末(经鉴定含有毒鼠强成分)加入“酸乌梅”袋中。14时许,蒙丽来到学校趁人不备,将该包“酸乌梅”放入李绅的课桌斗内。2004年6月3日8时许,李绅、蔡云(化名)、靳创(化名)、柳阳(化名)、孟龙(化名)同学发现该包“酸乌梅”后打开食用,造成五人中毒。2004年6月4日,被告人蒙丽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丽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其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7条第2、3款、第67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蒙丽表示要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家长将子女送到学校读书,校园应当是一个便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安全地方,不应同一些暴力行为相牵连。可惜,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暴力行为在校园内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被告人蒙丽正是长期受到坐在其旁边的一名男同学的欺负和打骂,甚至被强索财物,才决定铤而走险,采用投毒的方法去报复这名男生。此前,蒙丽也曾向家长和老师反映过此事,但学校和家长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如何将暴力行为驱逐出校园,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校园暴力,不少人将之归于施暴者在情绪和心理方面有异常,其实,“重智轻德”才是校园暴力日趋严重的根本原因,这为我们的教育改革敲响了警钟。教育改革,必须以德育为先。德育好,学风好,校风好,对学生的成长才更为有利。抓德育,家长的配合很关键,我国古代的《三字经》中说,“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因此要将学校教育和家长教育有效的结合起来。只有狠抓德育,防微杜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日趋恶化的问题,从而防止更多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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