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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几点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2004-08-31 11:06:05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这部法律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方面的问题。现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若干修改意见,供大家研讨。

    一、修改国家赔偿法要体现执政为民、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最重大的成果是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载入了宪法,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三个代表”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维护和保障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修改《国家赔偿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加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二、简化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的程序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过于繁琐,致使赔偿请求人陷入上下求索的漫漫索赔之路。我国《国家赔偿法》要经过如下必经程序,还不一定拿到赔偿金。1、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是说,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如果没有确认,刑事赔偿请求权就不会发生,就无法向下一个程序进行。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违法行为得到确认后,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但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叫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也称协议先行原则。3、复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4、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5、赔偿决定的执行程序。“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又会步入漫长的执行之路。

    面对上述这些复杂多变的刑事赔偿程序,不讲普通百姓,即使有文化的人,甚至法律工作者也感到无能为力。

    建议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的程序修改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确认和进行赔偿,逾期不予确认或不予赔偿以及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一并作出确认和决定,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应包含公开的内容。

    这样的程序设定,大大简化赔偿的步骤和顺序,符合我国当前法律建设的实际,它既给予了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确认其行为违法和履行赔偿义务的机会,同时又强化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职权,由现在的多步骤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简化为两个步骤。

    三、赋予人民法院对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行为的确认权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前提是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违法,被要求的这些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法的很大失误在于没有赋予人民法院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的权力。申诉权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不能纳入严格的法律程序,实践中,申诉就是上访,信访部门批批转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确认关”和“申诉路”变成了“蜀道难”。

    建议:《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认权”,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予确认或逾期确认,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确认,赔偿委员会有权一并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和一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这样就免去了申请人的申诉之苦,将国家赔偿纳入了科学、规范的法定程序之中。体现为民、便民、高效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这些赔偿标准显然偏低,不尽合理。例如:某公民是专业技术人,年薪10万元,因受到非法逮捕或无罪而被判刑,对限制该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还达不到该公民实际工资损失的几分之一。

    建议将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提高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5倍或2倍计算;伤残赔偿金提高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或20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倍或40倍;死亡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倍或40倍。只有这样适当加大国家赔偿责任,才能更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五、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这些规定显然不利于遏制国家机关的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国家机关侵权赔偿的责任应当等于或适当大于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现行规定的国家赔偿的范围明显小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建议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除了返还财产和解除强制措施外,还应赔偿直接损失和有限制的间接损失。例如:冻结帐户的资金利息损失、停产企业的利润损失、扣押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查封扣押财物的折旧损失等。

    另外,建议将有限制的精神赔偿和城市国有公共设施缺限的特殊侵权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六、明确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但该法没有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执行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时怎么办?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造成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出现国家赔偿执行难的问题。

    建议该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生效赔偿决定和生效的裁判一样,申请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七、确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赔偿金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履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赔偿义务机关不愿赔偿或无力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当事人不但造成了请求难,还造成了很大的执行难。一个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司法赔偿,往往半年一年,甚至二、三年都无法了结,当事人很难拿到国家赔偿金。

    鉴于这些实际,建议:国家赔偿一经确定后,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经费的同级财产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直接支付,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划拨。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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