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登封法院对被告人张志盈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志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志盈接到登封市畜牧局局长常向东的电话,让借现金10万元办证急用,张志盈便和本公司出纳王保珍即到农村信用社将本公司的卖地款取出10万元,由张志盈将10万元当晚送给常向东,常向东给打了10万元的取款条,而后,张志盈将该条交给了出纳王保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盈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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