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手机话费引纠纷 通话清单定责任

  发布时间:2004-08-31 10:52:11


    手机现在一直在降价,能买起手机的人越来越多。而随着手机话费越来越实惠,用的起手机的人也更有与日俱增。不过用的人多了,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就会相应的增加。这不2004年8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公司)返还原告冯某话费22.42元。

    被告移动通信公司于2002年12月6日起推出“回报全球通、豫通卡客户优惠活动”,凡参加优惠活动的客户,先预存一年月租费和所选择加入的两项新业务一年月租费(新业务:移动秘书、全球呼、手机呼、手机呼按每月6元预收),方可享受免本地被叫通话费用(不含联通、小灵通和其它运营商新增开的移动、市话来电);在参加活动期间应保证按时结算其它移动通信费,每月通信费用中不再显示月租费和两项新业务月租费(手机呼按客户实际使用费用结算,多余部分累计一年后,一次性预存到相应号码中)。在协议中约定的新业务中,原告选择的两项新业务为移动秘书和手机呼。2002年12月9日,被告移动通信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冯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冯某于2002年12月9日参加此活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28元的费用,被告给原告出具其专用发票一张,该发票显示:项目:豫通卡360元(30×12),移动秘书96元(8×12),手机呼72元(6×12)。

    诉讼中,原告称在协议约定的优惠活动有效期一年内,未使用手机呼此项新业务,协议期满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一次性返还原告手机呼剩余费用72元,被告虽认可原告确实未使用手机呼新业务,但提出已于2004年2月13日和2004年2月19日返还原告所预存的手机呼费用74元,且比原告预存的手机呼费用72元多出2元,被告为此向法院提交单方打印的业务工单,业务工单显示原告使用的手机于2004年2月13日被返还手机呼专项预存62元,于2004年2月19日被返还手机呼专项预存12元,被告解释多返还原告2元钱,是因为公司的话费结算方式是隔月结算的,对用户来讲显得相对滞后,2元钱是对用户的一个合理补偿。双方签定的协议于2003年12月10日履行期限届满,因此在2004年1月才能核算原告2003年12月发生的话费额,在2004年2月才能核算原告2003年整年所发生的话费额。但原告提出业务工单是被告单方打印的,不认可被告已经返还其预存的手机呼费用及被告为什么在2004年2月才能返还费用的解释,而且业务工单记载的退费数额和退费时间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按约定被告应在2003年12月9日双方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全额返还72元,而业务工单记载的是在合同期满后两个月返还的,是两次返还,返还的金额是74元,另外,被告返还话费时应当负有通知原告的义务。

    原告在诉讼中还称2003年10月10日,其从鹤壁坐车赶往郑州,当行至黄河桥收费站时,其打出一个电话,时间是19时26分,通话清单显示其所在位置已是郑州。19时28分,其接听一个电话,对方号码为6263933,当时其所在位置应是郑州,但通话清单却显示其所在位置为新乡。19时39分,其又接听了一个电话,通话清单又显示其位置在郑州,而之后的时间其与他人通话时,无论是主叫还是被叫,通话清单均显示其位置在郑州。所以19时28分其接听的电话系被叫,当时其所在位置应是郑州。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此次通话费用应该是免费,但被告却收取其11.21元的话费,依据承诺,被告应该双倍返还其22.42元话费。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19时28分的通话,根据其公司的计费系统显示,原告当时接听电话时所处的通话地在新乡,故公司收取原告11.21元的话费是合法有据的收费。如果原告所述属实的话,那么此次通话可能属于移动行业所特有的边界漫游,如确属于边界漫游,公司将按照承诺,履行双倍返还因漫游而多收取的话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手机呼剩余话费已于2004年2月13日、19日分两次返还了原告74元。虽然被告未按约定一次性返还原告手机呼剩余话费,但这并未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且被告业已多支付了2元钱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故移动通信公司没有通知原告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的话费,在被告提供的通话清单上显示:2003年10月10日19时26分,原告打出一个电话时,显示当时通话位置已在郑州,19时28分,原告接听一个电话,通话清单记载却显示原告的通话位置在新乡,而在19时28分之后的

19时39分,原告接听电话时,通话清单记载又显示原告的通话位置在郑州,而该时间之后无论原告打出或接听的电话,通话清单中记载均显示其通话位置在郑州。郑州与新乡相距八、九十公里,原告从19时26分到19时39分短短十几分钟内,不可能完成郑州与新乡两地的行程。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19时28分接听电话时,原告的通话位置是在郑州,原告在此次通话中属于被叫,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免收通话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退赔话费22.4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