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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起信用社股权纠纷案昨日开庭

  发布时间:2004-08-31 10:43:54


    8月3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严秉文(化名)诉郑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股权纠纷一案。原告严秉文要求确认其作为信用社股东的股东权,补发其红利及利息5000元,并赔偿股东权被剥夺造成的损失500元。

    严秉文诉称,1954年12月,严秉文的父母以其名义在郑州市某农村信用社入股4股,每股1元。1984年12月30日,给其换发了新的股金证。2004年1月,他找到信用社咨询分红等问题,却被信用社告知有关记录丢失,股金已全部退还给各个股民。他持信用社发的股金证已有50年,信用社当时许诺,股民可以优先贷款,享受分红,但至今却从未通知他参加股东大会,也从未给其分过红利,作为股东,他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被无理剥夺了。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作为信用社股东的股东权,补发其红利及利息5000元,并赔偿股东权被剥夺造成的损失500元。

    信用社认为,原告入股是在国家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同于现在我国《公司法》规定意义上的“股东”。原告要求确认其作为信用社股东的股东权,没有法律依据。1983年,信用社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已向原告发放了红利及利息0.44元;今后,原告的红利及利息只能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原告现要求支付红利及利息5000元、赔偿损失500元,不符合有关规定,信用社不同意支付。

    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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