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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赃车公开卖 事情败露应退款

  发布时间:2004-08-31 10:41:20


    捡来别人丢弃的身份证,将低价购买的赃车伪装合法卖,没有赚到钱反而连本赔。8月27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被告王某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原告高某信以为真购买赃车属于欺诈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12000元。

    2004年元月4日,新郑市王某在郑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倒卖赃车时,遇到买旧车的郑州高某,王某拿着捡来一张名叫孙某丢弃的身份证谎称有急事替朋友卖一辆柳州面包车,还把孙某的身份证和车上有关证件让高某过目。高某一看手续齐全,还有身份证做抵押,信以为真就于王某达成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的协议。当高某开着车回家时,正好被车主撞见向公安机关报案,赃车归还车主。警方经过侦察,王某是倒卖他人赃车赚差价,随后,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私下交易车辆时,被告王某将孙某丢弃的旧身份证捡回交于原告作证件,并且该车经过警方调查证实,该车为被盗车辆。被告王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信以为真购买了此车,被告属于欺诈行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达成的车辆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法院遂作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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