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预备)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文龙、王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各2000元。
文龙、王刚、张南、王鹏(均系化名,不满18周岁)系登封市人,共同在登封市一单位当保安时相识。后4人被保安公司解聘,加之王刚手机丢失,害怕家人责备,他们便聚在一起整日流浪在网吧与游戏厅之间。数日后,4人因无经济来源,身上所带的钱也已花光, 2004年5月12日下午,4人便预谋在登封市卢店镇抢劫,因没有找到抢劫目标而无法下手。当晚11时许,4人又携带一把砍刀到登封市区嵩山广场寻找目标准备再次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文龙、王刚二人被提起公诉,张南、王鹏被另案处理。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龙、王刚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二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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