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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病 状告医院

  发布时间:2004-08-30 15:28:58


    患者认为医院诊治失误,而且在输血时使其感染了乙肝、丙肝病毒,8月30日,焦女士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诉状,将河南省人民医院和河南省血液中心(第三人)双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判令省人民医院承担因其诊疗失误造成她三次手术的费用55000元、赔偿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费50000元;要求省人民医院和河南省血液中心承担为她输血导致感染乙肝、丙肝的治疗费用40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0元,并承担两个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焦女士诉称:2004年2月16日,她因身体不适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直肠肿块,即入住该院行直肠肿块切除手术,当时化验结果显示她肝功能正常。2月19日,焦女士即进行了手术,术后第二天她一直持续高烧不退,2月22日被确诊为肠瘘,但是医务人员却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疗,直到2月29日上午9点,主治医生查房时才怀疑为“吻合口瘘”,下午一点又施行了第二次手术“乙状结肠造瘘术”。第一次手术后的十天时间内,焦女士没有正常排便,而是经“瘘”处排在了腹腔内,致使其发烧不止,时常昏迷,几近生命危险。前后两次手术,给焦女士的身体造成极大损害,直到4月5日院方建议她出院,要求于两月后进行“造瘘口”缝合术,6月14日,焦女士第三次到医院进行了手术。

    焦女士认为:由于医院诊治失误,导致她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内先后三次进行手术,输血9袋,且在第三次手术缝合时,化验结果却显示她感染了乙肝、丙肝病毒,不仅给她身体遭受了极大的伤害,经济上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这一切都是由于医院的诊治失误造成的,因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的医疗服务,

    河南省血液中心没有提供安全的血液制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焦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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