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号院的女孩孟某,2002年冬天,与来自河南省灵宝市固县镇张姚村的被告人高海歌谈起了朋友。经过短暂的接触后,二人迅速确立了关系,被告人高海歌在取得了孟某及其母亲的信任后,于次年6月住进了孟某家中。可她不知道她的男友竟然是个游手好闲之徒,以前曾因盗窃和诈骗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两次。而她更想不到的是这次她的男友在白吃白喝的同时,竟还将手伸向了她母亲的钱包。8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海歌因为盗窃罪而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海歌先后两次在本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号院6号楼其女友家中,趁无人之机,将其女友之母被害人孟某某放在卧室内枕头下面的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一张盗走。后分别于同年11月22日、11月29日、12月6日先后三次从银行卡上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04年5月12日将被告人高海歌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海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海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高海歌退赔被害人孟某某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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