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娄某因贪小利,被装载机轧伤,获赔25382.05元,但变成了终身残废。
原告娄某系郑州市大峪沟矿务局工人,为了贪图小利,在郑州市大峪沟矿务局三号井煤场捡碳时,被正在作业的被告巩义市大峪沟煤矿火车站煤场装卸队的ZI 50 A型装载机倒车时轧伤,原告娄某当时失去知觉,并造成右腿盆骨骨折,会阴部受伤,小便失禁,经多方治疗后,经巩义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各项损失28202.28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大型机械工作场地未设立有关安全方面的显著标志,且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在未确认车后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从而致伤原告,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应负担总损失的90%),原告擅自进入被告大型机械工作场地,对造成损害亦有一定责任(应负担总损失的10%)。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82.0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