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0日,郑州市遭遇到有史以来罕见的大风天气。当天,狂风肆虐,一些大树被连根拔起。虽然天气恶劣,但每日都要去拉泔水的李老太却怎么也想不到,其经过郑州市中原区南三环予制厂西门时,大风竟然将一扇铁门刮倒砸在其身上,造成胸椎骨折。受伤的李老太索赔无果后,一怒之下,将铁门的主人告上法庭。2004年8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南三环予制厂负责人邱效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秋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468.88元。
现年60岁的李老太是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密垌村农民,平日靠种地、喂猪为生。2004年4月30日这天,郑州刮起了有史以来罕见的狂风。虽然天气不好,但为了生计,李老太还是照常骑着三轮车去拉泔水,当其经过郑州市中原区南三环予制厂西门时,由于该门平时少有行人通过,导致年久失修,大风竟将西门的一扇铁门刮掉,砸在李老太身上。李老太大声呼救,被路过此处的清洁工吴百顺救出,并通知了李老太的家人,将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老太胸椎第五节压缩性骨折,住院9天,共花医疗费1585.40元。原告出院后,遵医生嘱咐在家休息一个月。原告李老太要求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邱效东辩称,造成原告的损害是大风引起的,原告的损失应由其儿子来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其所有的西门管理不善,导致大门年久失修,将原告砸伤,其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中1796元的医疗费因原告不能证明用于治疗其伤病所用,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被铁门砸伤系大风所致,与其无关,因被告未举出经常维修大门的有关证据,系举证不力,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要被对方所谓“意外事件”的辩解迷惑,恰如本案,表面上看铁门的倒掉系大风所为,但倘若不是被告的疏于管理又怎么会“门”不禁风呢?所以看似意外,其实不然。另外法院是依据证据来认定责任大小和责任归属的,所以受害人一定要随时注意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1796元因为无法说出其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故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建议读者,以后遇到此类情况,不妨在治疗之初就让医师给开个证明,证明其继续治疗所需时间、所需药物清单,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住院、购药的发票。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