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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方工资难付 心起邪念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04-08-27 08:27:34


    厂长关心工人,带领工人勤劳致富,不仅合理合法,而且会受到社会的好评。但是厂长为了按时给工人发放工资,领着工人去进行抢劫却有点过头了。2004年8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厂长”带领“工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林长青、林锐、邓超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现年19岁的被告人林长青系四川省仪陇县义路镇青春堰村人。不久前,林长青从老家四川来到郑州市,承包了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雪洋方便面厂西侧的垃圾场,在招聘了几名工人后,林长青当起了一名厂长。但令林长青由于经营无方,垃圾场曾一度陷入亏损境地,连工人的工资都无法支付。为了尽快脱贫致富,林长青心生邪念。

    2004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林长青找到其老乡现年19岁的林锐和17岁的邓超,向他们提议:“我们到火车站找一辆出租车,将其骗到一个偏僻处,然后抢劫司机的钱财,给你们弄点工资。你们看如何?”林锐、邓超表示同意。说干就干,林长青当即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将这些工具装入事先准备好的提包内。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长青、邓超、林锐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郑州市火车站,拦乘的哥马某驾驶的出租车,对司机马某谎称要去二七区刘胡垌乡。当出租车行驶至中原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马某询问三人所去的具体目的地,但林长青三人却说不清楚,三人的反常行为和举止引起了马某的怀疑,在断定自己碰上劫匪后,马某一边通过车载电台传出信息呼叫“的哥”同行前来帮忙,一边加大车速不让歹徒跳车逃脱。三名歹徒被随后赶来的公安人员一举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长青、林锐、邓超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预谋,为实施暴力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预备)。被告人林长青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起犯意,并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林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邓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不满18周岁,故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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