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的东西人人想买,但如果来路不正则坚决不能去买。8月24日,贪图便宜买赃车被告人席正艮就得到了这个教训,巩义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单处席正艮罚金3000元。
2004年6月2日,被告人席正艮在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桥头,明知周前进(在逃)所骑的一辆黑色嘉陵125型摩托车为盗窃之物,仍以8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价值45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正艮明知摩托车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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