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3日,家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的农民李孟武在女儿即将步入大学校门的前一天,给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送来一封长长的感谢信。李孟武的女儿在信中写道:回郭镇影剧院欠我家的十九万元款,十年来分文未付。2002年高考,我被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录取,但由于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被迫辍学在家,失去了上大学深造的机会,给我留下了很大的遗憾。但是我的心里一直有一个梦想,我能重返校园,再次踏上高考的征程,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法院的领导得知情况后,特别重视,在他们的辛勤努力下,在2004年元月份将执行回的一万元钱亲自送到家中,让我重返了盼望已久的校园。经过三个月的学习,在今年的高考中我再次被河南工业大学录取,我感到非常高兴和激动,但是又为家里的经济困难而发愁。就在这关键时刻,2004年8月19日,执行局任松生庭长、马振江、刘跃龙等几位执行法官又为我们执行回一万元学费,并亲自送到我的手中,圆了我的大学梦,让我万分感激。他们是人民值得信赖的好法官,是学习“三个代表”的好典范,也是当代执法如山的包青天。
事情是这样的,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人民影剧院和回郭镇清东工程建筑队于1990年5月24日签订了改建剧院的工程合同书,合同规定:各项工程款项由原告暂时垫付,每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时,可根据被告的经济实力付款,所欠款项最迟在1991年底付清,在此期间所欠款项由交工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总造价219712.93元。至1992年8月,被告仍欠132393.37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不予清还,双方引起诉讼。1993年4月份,经巩义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1993年6月30日以前将所欠原告工程款本息共计193893.37元。之后,原告回郭镇清东工程建筑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该案的成因进行了调查,回郭镇人民影剧院建成后,由于近年来电影业不景气和经营不善,而且该剧院没有土地使用证,几次拍卖却无人问津。仅靠剧院门口的几间门面房出租有一点微薄收入,对剧院维修、职工工资等都很难维持,如果强制执行,势必引起职工的不满,而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原告回郭镇清东工程建筑队原是由李孟武几人合伙办的,后来建筑队散伙,此债权分给李孟武,而李孟武有六个孩子,且三个正在上学,家庭负担较大,没有其他收入,他的两个孩子又先后都考上大学,生活更加窘迫。
案件的执行几度陷入困境,巩义市法院执行局向市集中执行行动指挥部汇报后,巩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根宪批示,一定要尽快执结此案,不能影响孩子们的前程。执行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该案,决定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再让孩子因此而耽误进入高校深造的机会。为使该案顺利执行,执行法官任松生、马振江、刘跃龙等本着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出发点,把回郭镇人民影剧院的主管部门回郭镇政府作为执行此案的突破口,先后十余次同该镇有关领导协调,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得到了回郭镇政府的积极配合,先后两次执行回两万元现金,执行局任松生庭长等人亲自将执行款送到李孟武家中,缓解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李孟武接过钱后,眼含热泪激动地说:“没有你们的辛苦工作,这两个孩子一辈子都上不了大学,你们真是我的救命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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