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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不服收容决定 状告二七公安分局败诉

  发布时间:2004-08-26 15:06:16


    并未现场抓获卖淫行为,也没有嫖客的指认,仅凭事后自我供述,就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为由,处以行政处罚,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呢?郑州市金佰利“坐台”小姐陈华(化名),对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认定其卖淫,并作出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裁决及收容教育一年零六个月的决定不服,一纸诉状将二七公安分局告上法庭。8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其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并一审从程序上驳回了陈华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裁决的起诉。

    事由:金佰利袭警案牵出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11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位于本市大学南路122号的金佰利酒店内有卖淫嫖娼活动。该局三名民警根据领导指派,依法前往酒店洗浴中心进行调查,最终在一包间内当场查获一男一女在进行嫖娼卖淫活动。随后,民警立即将该二人及酒店服务员李大路控制,并将当晚值班经理魏星带到房间内盘问。但酒店负责人赵桂明在办案民警出示警官证并明确表示正在办案后,纠集“金佰利”员工张耀辉等10人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已被民警控制的嫖客、卖淫女及李大路、魏星等人拉走。同时,为了阻止民警报警,该伙人强行抢走了民警的手机、警官证等物品,随后派人对受伤民警进行看管。

    金佰利袭警案事发后,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随着侦查的深入,金佰利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事实逐渐被公安民警掌握。在金佰利从事卖淫活动的“坐台”小姐一个个被传讯审查,这也包括曾经在金佰利当过"坐台”小姐的陈华。

    原告:不服处罚决定欲讨“清白”

    今年22岁的陈华,是河南省禹州市人。她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11月17日,她莫明奇妙的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侦专案组的民警带到分局并接受讯问。由于受到办案民警的威胁,出于害怕她不得不按照民警的指示违心编造谎言,做出了有卖淫行为的供述。二七公安分局据此,分别于2003年11月18日、2003年11月29日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和收容教育一年零六个月的两项具体行政行为。

    陈华认为,二七公安分局是在其离开打工处“郑州金佰利洗浴中心”三个月后被抓获的,并不是现场查处的,也没有嫖客指认,仅凭其违心自供就作出处罚裁决和收容教育的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11月17日,陈华书写了复议申请书,并委托其代理人于2004年1月22日,将复议申请交给郑州市公安局值班室。由于当时是春节假日,故郑州市公安局在2004年2月5日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并于当日让其代理人将《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交二七公安分局法制室。但经过二个多月后,陈华并未等到任何结果。故此,陈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将二七公安分局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裁决和收容教育一年零六个月的决定。

    被告:两项行政处罚合法有据应以维持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接到陈华的行政起诉书后,积极参与诉讼,并向法庭提交大量证明陈华有卖淫行为的证据,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依据。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认为,其对陈华因卖淫作出的两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局称,2003年8月份至11月份,陈华在郑州金佰利洗浴中心多次向男顾客卖淫,每次从中获利150元、130元不等。2003年11月18日,二七公安分局民警在调查“2003.11.7”金佰利暴力妨害执行公务案中,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桂明、魏星、李大路以及卖淫小姐齐某某、叶某某、闫某某等人提供的线索,将有卖淫行为的陈华抓获。陈华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并供述了细节,也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二七公安分局根据陈华本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之规定,于2003年11月18日以卖淫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2003年11月29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之规定,对陈华决定收容教育一年零六个月。

    二七公安分局声称,在对陈华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对陈华进行传唤、讯问、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和告知听证权利,严格审批手续,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严格履行送达、送交执行等相关法律程序,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陈华在收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收容教育决定后60日未申请复议,故其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维持该局作出的两项处罚决定。

    法院:依法审查维持收容教育决定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认为,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裁决及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此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是,原告陈华在收到被告对其作出的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后,未在5日内向被告上级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不仅丧失了申请复议的权利,也失去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原告陈华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裁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二七法院从程序上驳回了原告陈华的此项起诉。

    郑州市公安局在2004年2月5日受理原告陈华对收容教育决定的复议申请后,未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原告的复议申请应视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而郑州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陈华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原告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收容教育决定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被告二七公安分局关于对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期限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经过法庭的依法审查,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维持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原告陈华作出的第162号收容教育决定。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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