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也逐渐增多,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迫在眉捷,本文通过有关调查,试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阐述。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已成为全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据公安部的统计,在60至7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的23%,80至90年代,增加到70%以上;就郑州市而言1997年至1999年三年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共有2478人,占案件总数千的42.7%。归纳起来,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且恶性、暴力趋势加重。近年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以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居多,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其中单抢劫犯罪就表现为五种形式:一是蒙面抢劫;二是施暴蒙抢劫;三是持刀、持棍抢劫;四是拦路抢劫;五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自1999年以来,又增加了一些新型的犯罪,如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等;另外,从青少年违法案件的情节看来,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序不断加重,已由过去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发展到杀人、伤害等严重犯罪,而且多数青少年在做案过程中不顾及后果,做案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第二、犯罪形式向团伙化、智能化发展。有资料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5%以上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以纠合型为主,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青少年拉帮结派,有预谋地进行团伙作案。通常表现为一拍即合,结伙行动,互相壮胆,这些犯罪团伙相对比较稳定,有一定的组织形式,首犯和从犯的分工比较明确,这些犯罪团伙规模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人,也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远远超过了单一或一般的共同犯罪。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也有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已逐渐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第二、犯罪形式具有社会性和盲目性的特点。据笔者粗略统计,从近年来青少年案犯的身份上来看,农民、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居多,他们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作案时缺乏明确的动机和目的,表现出很大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第四、犯罪主体出现低龄化趋向。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年龄也相对提前,呈低龄化的趋势。据有关数据分析,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80 年代中期提前了2-3岁,16 周岁以下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笔者粗略统计,仅郑州市从 1999 年至 2002年,三年期间,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总从数已超过 100 人、比 90年代中期增加了 2倍,且呈增长势头。
二、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复杂,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还有个人因素,还有几个因素综合在一起,总之,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 一)家庭教育的误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教与家风对孩子的心理及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大量事实表明:恶劣的家庭环境和不称职的父母是导致孩子犯罪的直接原因。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缺少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此外,即使家庭结构健全,教育方法不当,也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据笔者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类:
(1)“溺爱型”。这类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震惊全国的四川泸州14岁少年为偷钱还债而残忍地杀害其亲爷爷一案,就是如此,他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很简单,偷爷爷约钱怕被发现而杀人灭口。
(2)“高压型”。这种家庭奉行棍棒政策,父母对孩子稳定管教方法粗暴,动辄打骂训斥,严重挫伤了孩子的上进心,在这种高压环境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他们一旦犯罪,就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
(3)“放任型”。这样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不能有效地加以引导,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易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风气或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14岁的中学生赵某抢劫一案就是如此,因父母对其不良行为放任不管,使其在电子游戏厅上了瘾,之后又结识社会无业青年,染上了抽烟恶习,因缺钱花到学校门口抢劫被公安机关拘捕。
(4) “误导主型”。事实表明,父母药不良行为会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有的父母自身素质低下,举止不文明、品行不端,客观上不能当好孩子的“第一教师”,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也会受到不良行为的影响;例如有的家长经常搓麻将、逛舞厅,不仅无瑕顾及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更疏于对子女的教育,导致其放任自流,是非不分,最终沦为“小囚犯”。
( 二 ) 学校教育的失当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但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教育仍然存在许多弊端。由于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的干预,目前还有许多学校仍没有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进行根本转变,不少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上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
具体表现在:
(1)片面追求升学率。教师只注重培养“尖子生”, 给学生在学习和思想上带来许多负效应,对被划为“另类”的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他们对学习逐渐失去了兴趣,产生逆反心理,有的索性破罐破摔,走向社会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重智育不重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是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再加上学校教育形式单调,极易受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袭,滑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3)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严重脱节。父母与学校均没有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职责,父母交给学校、学校推给家庭、使一些思想品质本来薄弱约学生处于“两不管”境地,更加自由放任起来,导致部分学生开始厌学、逃学、缀学,过早地流入社会,一遇适宜土壤,就有可能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不完全统,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这类现象占 80%以上,可见学校教育体制有待于进一步改革。
( 三 ) 社会不良环境的污染
改革开放的程度日渐深化,国人的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糟粕也乘虚而入,尤其在近几年,一些在校中学生盲目地崇拜港台、韩、日等一些演艺名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的思想开始在青少年中蔓延。其次,受不良书刊、影视、网络文化及媒体的影响,大肆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也屡禁不止,甚至有的经营性书摊、音像制品等竞设在学校旁边,这些宣传上的误导,最容易使青少年产生追求吃喝玩乐、贪图享受的思想,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一部分涉世不深、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另外,遍布城乡的游戏厅、台球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更是诱发青少年赌博、抢劫等多发犯罪的温床。
(四)青少年自身素质的不足。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心理和生理变化最迅速约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被称为成长中的“危险京”。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青少年身体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也越来越大,他们缺乏独立处理问题和辨别是非约能力,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呈现出片面性和表面性、尤其是15 至17岁的中学生,心理尚不成熟,自我约束力差、感情极易冲动、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三、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在不断加大对青少年犯罪打击力度约同时,也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净化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
(一)加强法制教育,做好预防宣传工作。首先要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自身的素质,有关单位要及时与学校联合起来,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让普法教育走进校园,使青少年逐步养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其次对青少年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御能力,从而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将一些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消除不良土嚷和条件。首先,公安部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大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力度,特别是对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盗窃、抢劫,向未成年人出售犯罪工具而非法牟利的人要严厉打击。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对于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人员要从重打击。
(3)对于专门抢劫中小学生钱财的犯罪活动也要进行严厉制裁。
其次,工商、文化出版部门、广播、影视传媒等部门也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的扫黄打非活动、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前管理和监督,铲除“污染源”,让那些游戏厅、录像厅、信息台、网络等青少年不宜涉足营业性场所远离青少年,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秉顾社会效益、积极营造适合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
(三)教育部门和所属学校应做以下几项工作:(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端正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2)要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学校应负起监护职责,对中小学生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采取停课,推向社会的消极做法,坚决制止以罚代教,坚持以学校教育为主,社会、家庭教育为辅,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合力,规范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切实将青少年的思想教育纳入法制的轨道。
( 四 )司法机关要努力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就是要做好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发挥刑罚的最佳功能,对劳教释放的青少年进行结对帮教,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扩大就业机会,使他们重新走向社会,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其次,要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庭审时,审判人员要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姓名权,帮助少年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正确认识和行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做到“遇教于审”,起到悔过自新的作用,使改造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较好的一致。
(五)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因此,深入基层,有效地研究青少年犯罪约心态、思维及其需求,深刻剖析青少年犯罪约内在因素,这些都是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必续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认真地进行调查和研究,掌握现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因素、新动态和新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地预防策略,把青少年犯罪比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线上,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庞大的、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它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约方方面面,要做好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它不仅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司其职,又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还需要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新问题,及时总结新经验、大胆探索新方法,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用宏观的社会预防体系和微观的刑罚预防、犯罪预防相结合,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构筑一道强大的社会防线。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