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如何行使追加权限?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追加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追加。
1、当事人申请追加。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应要求该原告向法院追交补充诉状和补交原诉状副本,补交诉状应写明事实与理由及对被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要求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制作参加诉讼通知书并连同原告的原诉状和补充的诉状一并送给被追加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依照权追加
在诉讼中依法追加的原告,应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连同参加诉讼通知书一并送达给原告。同时书面亦通知其它当事人。
在诉讼中依法追加的被告,向该被告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中应写明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追加该当事人为被告的法律依据及交待被告应具有的答辩权,同时亦书面通知其它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时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起诉,向谁起诉,请求什么等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必须是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必须追加。
3、不能名为追加当事人,实为更换当事人。
4、不能规避管辖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在过去的审判中发现过一些原告为使当地的法院审理,往往采用追加第三人的作法,来规避管辖权的规定。今后若发现有这样的规避情形,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