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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藏匿子弹 三十年后突然“爆炸”

  发布时间:2004-08-25 10:13:33


    三十年前从部队得到57发子弹,于是就将这些子弹一直藏匿在家中。不曾想,这些子弹却在三十年后“爆炸”,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2004年7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仁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广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现年68岁的王广仁系河南省荥阳市工商银行退休职工。1974年,时年38岁的王广仁利用其在部队当兵服军役的便利条件,从河南省荥阳市某高炮部队得到57发军用子弹(其中五四式手枪子弹33发,步枪子弹15发,口径子弹9发),并将这些子弹一直藏匿在家中。后王广仁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公安人员在对王广仁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时,从其住处的抽屉中发现了王广仁私藏的57发军用子弹。随之,被告人王广仁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依法逮捕。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广仁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有携带、使用、藏匿、存放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为,(1)、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对象仅指枪支、弹药,包括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3)、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王广仁的行为就表现为,其非法持有军用子弹57发,该行为已扰乱了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且王广仁明知自己持有弹药违法却没有主动向有关部门上缴,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故应予严惩,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对该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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