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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尸体配阴婚 触犯刑律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4-08-25 09:43:36


    目前,农村中,给已死的人配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即所谓配阴婚,是一种封建迷信行为。为了配阴婚,又去盗窃尸体,则触犯了刑律,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近日,巩义市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盗窃尸体案。被告人经志德,男,生于1957年9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新兴街311号。2004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巩义市看守所。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经志德为给其已死去的大哥经志和配阴婚,于2004年3月13日夜,该提出并同其家人雇用外工,到鲁庄镇鲁庄村东沟,将土洞内存放的郭爱玲的尸体盗走,后与其兄经志和合葬。故被告人经志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尸体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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