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一抢劫犯判刑,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进行抢劫,被判处刑罚。8月24日,登封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战朝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作为被告人的郭战朝,系登封市君召乡王庄村八组农民。被告人郭战朝、刘明文(已判刑)、刘俊利(在逃)经预谋,于2003年4月29日晚9时许,一同到登封市君召乡常寨村李庄组翻墙进入被害人李青枝家中,用犯罪工具剪断电话线,将被害人李青枝的双手捆绑,并用毛巾堵住她的嘴,后实施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李青枝颈部刺伤,抢走了现金30元,经法医鉴定李青枝的伤情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战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捆绑、堵嘴的暴力手段,结伙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郭战朝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