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振林犯盗窃罪,又因此前曾先后五次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韩振林系登封市白坪乡农民,1980年因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因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1年、1999年和2003年又先后因盗窃罪分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仍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再次从事犯罪活动。2004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韩振林租车到登封市区玩,当来到登封宾馆时,韩振林在宾馆院内盗窃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47025元。次日晚上,被告人韩振林伙同他人在登封市交通局家属院,又盗窃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42680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