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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学生二十元 换来刑期两年并罚金

  发布时间:2004-08-25 09:18:41


    8月23日,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范延伟、孙其涛因抢劫4名学生20元钱,被法院分别判处二年、一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1000元。

    2004年4月11日16时许,不满18周岁的范延伟、孙其涛二人骑摩托车带着王某(犯罪时不满14周岁)到颍阳镇杨岭村及颍阳东街养牛场的公路上,共同预谋后拦截住4名过路上学的学生。由王某骑摩托车将学生送到养牛场,范延伟、孙其涛威胁向学生要了现金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延伟、孙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威胁手段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延伟、孙其涛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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