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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剁人手指 作恶多端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04-08-23 17:23:30


    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自去年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开展以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是,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日前,荥阳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民工的案件,四名外地民工因不想给黑心的包工头干活,有一人被烧红的铁铲烫伤,三人被迫剁掉手指。

    四名外地民工崔登平、刘贤顺、崔成远、扶坤彦因受荥阳崔庙镇曹坡煤矿包工头吴水平等人的长期虐待,且干了几个月活没有得到工资,2004年3月31日,四人决定从矿上逃走。当日扶坤彦逃跑未遂。被告人吴水平为了得知其他三名偷跑外工的下落,对扶坤彦进行威逼,被告人吴水平将扶坤彦的双手捆绑,用烧红的铁铲将扶坤彦的右面部、右手背烫伤,后又将扶坤彦反锁在另外一间屋内以防其逃跑。经法医鉴定,扶坤彦构成轻微伤。

    2004年4月1日5时许,三名民工崔登平、刘贤顺、崔成远在荥阳市崔庙镇辘轳坡汽车站准备乘车离开时被被告人吴水平、严克东发现追回,被告人吴水平以该三人欠账为由逼迫崔登平、刘贤顺、崔成远用菜刀依次将自己的手指砍伤。7时许,被告人吴水平安排将三被害人分别送往荥阳市崔庙镇和贾峪镇卫生院包扎后,被害人崔登平被拉回崔庙镇曹坡煤矿,被害人刘贤顺、崔成远被拉往贾峪镇赵庄煤矿。数日后,被害人崔登平乘上街买菜之机逃回其老家。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崔登平、刘贤顺已构成轻伤,崔成远已构成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水平、吴绍发、严克东、黄学非法拘禁他人,并在拘禁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水平采用威逼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吴水平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吴绍发、黄学、严克东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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