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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构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发布时间:2004-08-23 17:22: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一规定的精神旨在避免人为地使高级别的机关或部门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临时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关键应看其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果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就不必由组建临时机构的政府当被告。什么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一般说来,只要该机构具有独立的财政拨款,就应当视其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的机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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