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昔日恋人今反目 欠债还钱算清楚

  发布时间:2004-08-23 16:17:39


    对于言情剧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恋爱中的人是多么让人羡慕,可如果他们分手或者因其他原因分开了,那么问题就出来了。他们会比一般的朋友更加变本加利,因为他们相互太了解了。这不眼下就有一对夕日的恋人因欠款而互为原、被告的案件。2004年4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崔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1264元及利息。原告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8月初,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本案中的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1998年被告崔某为其本人及儿子分别办理了两份保险。崔某是在中保人寿保险投的保,其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崔某,受益人为崔某及其儿子,保险费为每960元。崔某的儿子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的保其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崔某的儿子,投保人为崔某,受益人为其儿子,保险费为每年316元,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及其儿子的保险费均由原告支付,原告共计支付了5104元(每年1276元)。2001年9月后被告在中保有寿投的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为原告。2002年7月14日、7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说明被告欠原告保险费及股金共计88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欠原告股金4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为被告及其儿子支付1998年至2001年的保险费,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元,原告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载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1998至2001年的保险费的请求,因自2001年9月后被告的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变更为原告,被告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及义务,此保险的权利义务都已转到原告自己身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零为被告支付的保险费。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