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家长持“检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案。现年13岁的被告张冰被赔1885元,张冰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承担了赔偿义务。
现年九岁的原告张蕊和被告张冰均系巩义市西村镇某村小学学生,张蕊二年级,张冰五年级。2002年7月至12月,张冰多次以恐吓、威逼的手段向张蕊索要现金。张蕊的父母发现后,要求学校协查。2002年12月16日,被告在学校写了一份检查,检查列举了要款的地点、次数及每次数额,经核算共1885元,班主任在检查上签字,并注明双方父母在场。后张蕊的父亲代为提起了赔偿诉讼。(原告还提供了该村治保会证明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治保主任的一份调查笔录,以此证明被告张冰写检查时并未受到恐吓,被告张冰称写检查时父母及班主任不在场,并称是受到原告之父的威胁所写,但其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未能被法庭作为事实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后在学校写检查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检查中列举的要款次数及每次的地点和数额等内容详实,属被告张冰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由于被告张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中学生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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