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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施工被摔伤 依法维权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4-08-23 11:10:42


    8月18日,原告李运景诉被告李康焕、李治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康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520元、李治坤赔偿原告损失4440元。  

    2003年3月,被告李康焕经向阳建筑队介绍,上门找到李治坤,协商为李治坤家新盖的二层住宅楼铺地板砖,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由房主李治坤购买铺地板砖所需的材料,李康焕负责施工,完工后由李治坤验收,按面积结算报酬,每平方米地板砖工价为3.5元。3月31日上午,李康焕叫上原告李运景到李治坤家铺地板砖,在运料过程中,为省力、省工,二人使用向阳建筑队建房后未运走的提升机往二楼运沙、水泥等料,李康焕在下面负责往车上装料并控制电闸,原告李运景在楼上接,在接车时李运景从二楼掉下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2椎体压缩骨折,因无钱医治未愈出院。4月28日,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康焕事先与李治坤上门联系到被告李治坤家铺地板,双方对所铺面积、报酬、材料、验收等进行了协商和约定。被告李康焕与原告之间为雇佣关系,由于二人在不熟练掌握提升机的操作规程情况下,致使原告坠地受伤,被告李康焕作为雇主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治坤对尚未运走的建筑工具未尽到看管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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