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固有的特点是感情易冲动,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究其犯罪的心理特点,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1、冲动型心理:
未成年人情感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极易冲动,这也是未成人比成年人容易产生激情性违法犯罪的一个原因,由此也决定了他们违法犯罪动机具有随意性的特点,较多是临时起意,极少预谋。
2、模仿型心理。
未成年犯罪不是偶然发生的,一是与社会上不良因素有关,二是受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三是与混乱不健康的文化市场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如凶杀、淫秽电影与录像的上映及书刊的上市,通过这些形式的挑逗和教唆,为了寻找刺激,他们便不顾一切地进行模拟性的试探,由投石问路到走向犯罪。另外有些未成人出于好奇利用侦破案例中反面人物采用的反侦察手段、试图进行模仿,抱着试试的心理进行犯罪。
3、从众型心理
未成年人精力充沛,好动活动,促使他们热衷于群体活动,再加上感情和心理上没有成年人成熟和复杂,他们一旦结为一个群体,便坦城相待,同感共鸣,有难同当,互相庇护,勇于为朋友两肋插刀。他们自信,其群体是摧而不垮的保垒。一旦受人教唆,或其中有人遭到外界攻击时,出于哥们义气,敢舍一身之寡,拔刀相助,舍生求“义”。
4、报复型心理
社会风气及家庭关系的复杂多变,未免使一些未成年人成为残缺和不良家庭牺牲品和受害者,在其心灵深处投下了斑斑的阴影。自己与别人的反差对比、生活的挫折、自尊心的驱使,他们总以为社会老和自己过不去,时时捉弄自己,奇耻大辱、不堪忍受,由此便滋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当其恶性势力澎涨到一定程度时,他们便去行凶、强奸等报复活动。
5、占有型心理。
“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思想与享乐腐化思想,深刻刺激了部分未成年人的物质占有欲,是诱发未成年人实施侵权型违法犯罪主要原因,未成年人很少体验生活,尚未体验到美好生活的艰辛和来之不易,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他们一旦走上社会,投入独立或半独立的生活状态时,便难以忍受这种心理及生活的饥饿现状。处处多钞票,物物皆黄金,时时有机会,行行出状元,为了满足需要,便去实施偷、抢等犯罪活动。
6、攀比型心理
物欲增长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弱,导致的侵财型违法犯罪,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村未成年人涌入城市,他们一般在城市里打工,租住或流浪在郊区或城乡结合部位,在城乡巨大反差的现实面前,其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都受到冲击,他们处于脱贫无望,致富无路,挣钱无方,生存艰难的困境,一些缺乏基本的道德,法制观念的未成年人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不仅仅是为生存问题,而是主观上好逸恶劣,好吃懒做,为了吃喝玩乐,追求高消费、高标准的生活而违法犯罪。
7、逆反型心理
未成年人尚未达到精神和生理上的成熟期,独立意识逐渐增强,自我意识初步形成,唯我独尊、唯我独有,成了他们的座佑铭,一旦其行为遭到另人的阻挠,或自认为其形象和尊严受到破坏和侵犯时,他们便不择手段地与之抗争,如果对手束手就擒则罢,不然,反抗情绪立即高涨,心理克制力崩溃,最终导致犯罪。
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及其犯罪的心理特点决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审判方式应有别于成年被告人。
首先,准确、及时、合法地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查明犯罪事实是依法审判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查明了犯罪事实:一可以整体了解犯罪过程,正确把握示成年犯罪的心理特点及时调整审判方式;二可以打消某些未成年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认罪伏法,服从审判,三可以正确适用法律,避免错案发生。同时还要充分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生长过程、生活环境,切实把握其犯罪心理,正确分析示成年被告人走向犯罪的主客观因素,为挽救及改造打好基础。
第二,适当调节审判环境,使之严肃而不失和蔼。
未成年被告人其罪行一旦暴露,被绳之以法,接受审判,他们便产生一种畏惧心理或抵触情绪,恍恍不可终日。由此审判人员在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应做好庭前及庭审时准备工作,庭前应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罪行的认识、看法,及时向其进行解释,并可适当交换有关意见。另外,还应重点向其解释有关庭审程序。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畏惧心理、抵触情绪应进行疏导、教育、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政策,使其正确对待审判。庭审时,除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外,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信赖的人到庭,以缓和法庭气氛,同时审判人员要注意态度既平缓又不失严肃,语言要通谷易懂,不得对其进行讽刺、挖苦、威胁和辱骂。
第三、进行疏导感化教育。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决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疏导、感化教育即法庭教育应为未成年被告人审判的庭审程序之一,因为未成年人对周围事物的认识还不够成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还难以充分预料,行为的是与非还非常模糊,因此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教于审,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帮助分析其走向犯罪的原因及其行为对自己、家庭及社会的危害性。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协助审判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疏导,使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地认识其行为的严重后果,促其改邪归正,悔过自新。而且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避免损伤其自尊心,使他们感到有出路,有前途。防止产生对立、抵触、消极情绪。
第四、在坚持教育、感化,教育的基础上实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严格、公平量刑。
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执法、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等物权行为,二是坚持协调统一的执法原则,防止类似案件之间定罪量刑上的宽严相差悬殊,以免造成被告人、家长及社会公众的怀疑、不服的抵触情绪。三、教育与惩罚保持适度的关系,对于偶尔失足,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应给予以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坚持从轻减轻处罚,适当判处缓刑,而对未成年人中的严重犯罪分子,特别是团伙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惯犯、累犯,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处理,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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