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自己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求未被同意,就擅自不再交纳土地承包金,致使土地荒废多年。近日,当事人李某的要求不但没能得到实现,而且还因自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被法院判处向村委会赔偿损失。
1997年初,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密洞村第一村民组与其村民李某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村民组把村东头的26.7亩土地发包给李某种果树,李每年向村民组交承包金5340元,承包期1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交纳了第一年的土地承包金5340元。第二年,双方因土地使用的用途发生争执,李某想在承包的土地上建厂,村民组不同意。从1998年起,李某拒不交纳承包金。后经乡村多次调解,李某至今也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土地抛荒。李某不再交纳承包金,双方形成纠纷至今。2004年4月,村民组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计5340元。
2004年8月19日,中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被告是在平等、自愿条件下形成的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擅自改变合同的约定,要求在种果树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赔偿损失的要求理由正当。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包金5340元。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