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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4-08-20 16:27:10


    为加强审判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登封法院根据《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上级审判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一、档案接收整顿、指导与移交: 1、档案人员从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对各业务部门应移交的各类档案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各业务部门平时要将结案后的诉讼档案及时整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室。 2、档案人员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应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可履行交接手续。 3、要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档案卡片等检索工作。文书档案要编制文件分类目录,诉讼档案按照一卷一号的要求,填制姓名索引放入卡片柜。 4、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5、档案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和防有害气体的侵蚀,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完全。二、档案、材料的利用: 1、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本院各部门查阅诉讼档案、文书档案和其它业务性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到档案室查阅。 2、外单位来本院查阅档案,须由二人持单位介绍信,经本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3、对其它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调借本院诉讼档案的应根据正式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阅时间,并按期限及时归还。 4、对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画、抽页、批注、污损和折皱,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追查。 5、经批准摘抄、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经档案室核对无误,盖章后生效。 6、诉讼过程中案卷材料的借阅,应经主管院长批准。三、公文的处理: 1、对来文统一编号、详细登记,然后交办公室主任拟办。 2、档案员根据院长批办意见,对来文进行处理,呈送领导及时传阅。 3、对院长批示承办的领导或部门,在承办中不能按时交文的,应办理借阅手续,待承办后交档案室销号。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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