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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鸣枪吓唬人 危害安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8-20 16:24:34


    郑州市无业人员郭勇在他人楼下捡到一支自制的左轮手枪,不是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反而带在身上。在浴室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为了吓唬他人,于是就掏出手枪对洗浴中心的天花板进行鸣放。2004年8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被告人郭勇被法院依法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年43岁的被告人郭勇(曾用名侯其光)系河南省郑州市无业人员,小学文化。曾因犯伤害致死人命罪于1980年9月26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3年11月5日郭勇被刑满释放。2004年4月15日,被告人郭勇在其住处郑州市国棉五厂家属院三街39号楼下捡到了一支自制的左轮手枪,郭勇不是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反而带在身上。2004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郭勇携带其捡到的自制左轮手枪和其友杨某(外号吉米)等人酒后一起到郑州市中原区新园洗浴中心洗澡,当天下午5时许,因其他原因,杨某与洗浴中心的其他客人发生撕打,郭勇见到后,为了吓唬别人,就掏出其随身携带的自制手枪朝洗浴中心的天花板开了一枪,尔后离去。当日晚被告人郭勇即被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该自制左轮手枪在近距离射击范围内对人体具有一定杀伤力。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勇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但该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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