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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质体现

  发布时间:2004-08-20 11:08:50



    如果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我党做好各项工作的理论基础的话,那么, 公正就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质体现。因为,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认为最说理、最公道和最信赖的地方,所以,公正自然应当是司法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下面,笔者结合司法活动谈谈公正司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我国的法院同军队、警察、监狱、检察机关一样,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任务有着鲜明的特征。

    首先,从性质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不但具有其职能属性,而且还具有鲜明的国家性。职能属性是指它在履行国家机器职能中担负着特定的部分职能,发挥着其他机关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国家性,是指人民法院性质与国家的性质密不可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国体、政体的重要特征。这种国家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其次,从立法上看,法律明确表述了我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这一点上,不论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无法与之相比。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只是为少数人所服务,保护的又是资本主义的利益,而我国社会主义法院恰恰与他们相反,即在立法上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而且,还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任务,公开申明了它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完成上述的特殊任务,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的最大愿望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

    在我国,人民群众期盼司法机关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是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场所,是惩恶扬善的殿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其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寄予了厚望。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其职能作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负人民的重托和期待,也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公正执法的表率。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这两方面的公正都应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全部职能活动中。实体上的公正,要求人民法院始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恶扬善,不枉不纵。程序上的公正,要求人民法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格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枉法和不得乱用职权等“十三不得有”的硬性规定办事,办案不得超越职权,所有案件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心所欲。执法中,应在突出公正执法这个主题的情况下,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特别是对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分子要敢于出重拳、做到一身正气、执法威严,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公正执法,才能树立法治权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法律所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才能最终得以实现。而在当前的司法活动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个别部门和个别干警特权思想严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的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党和人民深恶痛绝,要求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中,必须提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抓住相关诉讼环节中执法违法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负人民重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愿望和信任。

    三、公正司法必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惩治腐败

    如前所述,公正是司法的灵魂,确保公正执法是实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根本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在执法活动中,如果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那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广大人民利益就无从谈起。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狠狠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才是对人民最好的服务、最大的负责。

    首先要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重点打击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盗窃、抢劫等犯罪。要适时介入活动,努力做到快捕快诉,使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及时受到严厉惩处,使人民利益得以有效保障。第二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制售伪劣产品犯罪、金融犯罪、走私贩私、偷税抗税、扰乱市场运营等犯罪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营机制。因而阻碍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干警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尤其要研究破坏经济秩序的新型犯罪,总结成功经验,准确有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要求。第三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重污染社会环境,腐蚀人的思想,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法院要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就必须坚决打击这些与人民为敌的犯罪。在办案中,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扫除对先进文化的干扰和障碍,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挽救教育绝大多数陷入误途的群众,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第四,严查职务犯罪,搞好犯罪的预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富民强国的方针政策,以前所未有的改革开放力度,推动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在改革的洪流中,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屡禁不止,有的甚至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这些职务犯罪作坚决的斗争,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又一重要要求。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将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标本兼治,打防并举,遏制腐败现象,切实保障国家公共权力的廉洁性。

    四、公正司法必须培养造就一支过硬的法院队伍

    近些年来,法院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队伍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应该说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但是对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这支队伍无论是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是纪律作风等方面都还有不少的不足和差距,还存在一些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还没有杜绝,极少数法官执法犯法,违法办案的现象有禁不止,有的造成严重后果,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问题依然需要克服。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党和人民对法院的期望和要求,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法院队伍的全面建设。

    首先,要注重领导班子建设。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如何,决定着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质量如何。因此,一定要按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把思想正、作风硬、工作优、群众拥护的同志提拔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挑选年轻优秀干部,使领导班子青春永驻,充满活力。其次,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传统的用人机制。为提高广大法院干警的竞争意识和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就必须彻底消除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和素质高低一个样的“大锅饭”思想,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变“要我干”为“我要干”,逐步形成一个公平竞争氛围,进一步激发广大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第三,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培养干警吃苦耐劳、公而忘私的优良品质,要切实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根本标准,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严肃认真地抓好法院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法官”活动,集中解决少数干警工作意识淡漠、宗旨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态度冷、硬、横、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坚决查处“害群之马”,不断纯洁法官队伍,使广大干警真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良好的言行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当好人民的孺子牛,让人民群众感到和蔼可亲、信赖放心。只有这样做,才能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取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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