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河南省第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来,截止目前,该院受理此类案件63件,审结57件,约占全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一半。日前,在郑州中院举行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从中受益匪浅的河南省农科院的一位专家说,品种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其私性权决定了司法保护是最终有效的保护手段。
河南是农业大省,种子市场巨大,农民对农产品新品种的需求迫切。由于一些种子经营单位受商业利润的诱惑而擅自经营授权的品种的行为较对普遍,造成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增多。郑州中院针对案件类型新、可依据的法律少、可供借鉴的司法实践少等特点,选拔了三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与此同时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科研单位的联系,确保公正审理。2000年,河南内乡县农科所经多年努力完成内乡991小麦新品种育种,后与河南省丰优种子公司联合开发,后丰优公司以小麦新品种不是内乡农科所培育而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新品种保护。内乡农科所以丰优公司侵犯其新品种申请权为由起诉到郑州法院,郑州中院依法快审快判,判决丰伏公司停止侵权,保护了农科所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郑州中院十分注重证据保全和调解结案,在该院审结的59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有41件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了证据和财产保全,其中4件调解结案,38件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和解,被告支付赔偿款,原告主动撤诉,调解撤诉结案的占73.68%,有效地遏制了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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