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4年4月15日下午,我丈夫由于工作过度劳累,导致心脏病复发,同事将其送到医院,由于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我找到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单位领导说我丈夫是旧病复发,单位没有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可我认为丈夫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才导致旧病复发得,应该算是工伤.请问:我丈夫的死亡算不算工伤?
读者 冯华
冯华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此可知,你丈夫的死亡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因此你可以要求你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其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得到认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