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依法宣告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3年6月22日早上5时许,因降雨,被告人胡小芳和其丈夫李丰杰、父亲李彦彬持铁锨和撅头到其后邻刘大妮家大门口改水时,两家发生争执并引起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小芳持铁锨将刘大妮右额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小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在审理过程中胡小芳与刘大妮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