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如果有正当理由,被告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以后提交。
怎样理解该条所说的正当理由?根据《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比如由于火灾导致原有证据灭失,只有重新调查取证,然后向法院提供。
第二,原告和第三人在起诉时或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被告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的。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举行了听证,或者事先征求了被处罚人的意见,而被处罚人没有提出反驳意见,但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提出了新的证据或反驳意见,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新的证据或反驳意见收集证据。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就收集用以反驳的证据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应当允许行政机关补充新的证据。
第三,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同时提起赔偿请求(前提是被诉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且造成了损失),要求行政机关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与赔偿有关的证据全部提交给法庭有时候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延展提交证据的时间。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