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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法院建立发还重审、改判案件监督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04-08-19 11:23:30


    为完善案件质量跟踪评查体系,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立足建立长效机制,二七法院对2003年发还重审、改判案件进行了集中评查。通过评查,反映出案件发还重审原因较为复杂,暴露出部分案件在质量上存在问题。针对评查出的问题,该院建立发还重审、改判案件监督机制,强化发还重审、改判案件的监督和反馈,以形成对今后办理案件的有效指导,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

    发还重审、改判案件的数量和存在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发还重审、改判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基层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从目前来看,发还重审、改判案件尚停留于就案说案,其对基层院办理案件的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由于部分庭室对发还重审案件的管理过于粗放,造成目前发还重审、改判案件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案件缺乏反馈,即案件发还重审以后的再次处理结果原承办人并不了解,无法全面认识到自己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发还、改判案件在庭室内影响面过窄,该类案件对庭室内其他人员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对其他承办人无法形成警示和业务上的参照、指导。为充分发挥上级法院改判、发还重审案件的监督指导作用,降低案件发还、改判率,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树立公正执法形象,该院从提高办案质量的高度认识发还重审案件这一问题,从制度上加强监督管理,以整治该类案件为契机,把好案件质量关口。

    一、建立发还重审、改判案件监督制度。

    1、发还重审、改判案件与流程管理通报相结合,实行发还、改判案件按月通报制,每月对发还案件的案号、案由、承办人在流程管理通报上进行公布;

    2、发还重审、改判案件和违法审判审查相结合,每半年对该类案件进行重点专项评查,评查结果在全院通报,凡涉及违法审判的案件,严肃查处;

    3、发还重审、改判案件与庭室和个人年终考核相结合,发还、改判率纳入年终考核,不唯办案数量、不唯结案率,对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作出全面综合的评价,对发还、改判率超出该院面向社会承诺规定的,取消庭室及个人评先资格。严重者调离审判岗位。

    二、建立发还重审、改判案件反馈制度。

各庭室应加强对发还重审、改判案件的管理,对发还、改判案件应及时向承办人反馈,承办人要根据情况写出案件自查报告,找出原因,上报院审监庭备案。各庭室应组织全体人员对发还、改判案件进行讨论,找出问题、分析原因,从中进行总结,每半年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审监庭。

    三、建立发还重审、改判案件指导制度。

对发还重审和改判案件每年由院里根据评查和汇总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定期总结,对发还、改判案件的发还、改判原因和存在问题细化分类,并通过评查报告和本院局域网予以公布,对本院案件形成业务指导。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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