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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人伤 明确责任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04-08-19 10:57:16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赵建停赔偿原告李伟如经济损失102935.13元。

    2003年10月23日22时30分许,巩义市监狱职工张清军驾驶豫A--F6175号昌河面包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53km+9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荥阳高阳镇洼口村王勇驾驶的豫A--J3509号长安面包车相撞,造成张清军死亡,乘车人李伟如、陈全喜、孙根长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院认为,张清军违章超车,王勇无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赵建亭系王勇所驾豫A--J3509号长安面包车的车主,该案原告已放弃了对王勇的赔偿请求,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赵建亭承担50%。即承担原告损失的102935.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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