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法院为了使该院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物品(简称扣押款物)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赃款实行统一管理,院设立赃款专帐,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各庭、室设立相应的入户帐目。 2、收缴的赃款必须给缴款人开收据或其它证明。 3、业务部门收缴的赃款要在三天内由内勤负责交院赃款帐户,一案一交。 4、上交保管的赃款必须由各庭室内勤和行政部门赃款赃物管理员共同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出入库日期。 5、案件办理后,需退还的扣押款物在三日内,由承办人写出退还意见,科室负责人把关,主管副院长审批,由各业务部门内勤和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按程序移转。 6、所有扣押款物名业务部门及院专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借、挪用、支配和隐匿。 7、扣押物由院设立赃物室,统一进行保管。 8、收缴的赃物要在三日内入库,不得外借和挪用、不得损坏、丢失,否则除赔偿损失外,要追究责任。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