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下矿工因下班未能坐上电车,心存不满竟然故意颠覆电车以示报复,结果因小失大触犯了刑律。8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朱彦超因能够在颠覆电车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自首,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朱彦超系该市阳城区吴家村村民。2004年3月28日上午,他在本市新登煤矿完成井下作业下班升井时,因信号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乘座有轨电车轻松升井,而需步行上井。此时,辛苦劳作八个小时、饥渴难奈的朱彦超心中极为不满,当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在步行到离矿井井口100米处时,朱彦超随手拾起一块煤渣放在有轨电车的道轨上,致使正乘座有轨电车下井作业的该矿职工刘铁章等10多人乘座的电车掉轨,并将井筒抽水管道撞坏,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值得一提的是,事发后,朱彦超主动向所在单位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彦超超为泄私愤,故意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彦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彦超在案发前能够主动向所在单位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彦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