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为泄私愤动轨道 危害安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8-19 10:26:49


    8月9日,河南登封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朱彦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彦超在登封新登煤矿井下下班时,因人车信号出故障无法乘坐,需步行上井而心怀不满,在走到离矿井井口100米处时,随手从地上拾一块木块放在人车行走的轨道上,致使该矿职工刘铁章等10余人乘坐的人车掉轨,将抽水管撞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彦超为泄私愤,故意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朱彦超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实习生/王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