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88年8月,我与刘某结婚。2004年2月,我的父亲病逝,我得了父亲8万元遗产。最近我与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我分得的8万元遗产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为什么我与丈夫离婚,这8万元遗产要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呢?
读者:艳丽
艳丽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赠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的判决就是依上述规定作出的。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老年人养老主要靠家庭。我国《老年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既然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义务,尽赡养义务在经济上供养、在生活上照顾耗损的是夫妻的家庭共同财产。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排除遗嘱只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或妻所继承的遗产均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作出的上述规定,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