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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收购赃物 被判拘役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4-08-19 09:13:57


    为贪图一时便宜收购赃物,依法被判刑罚。2004年8月1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晓锋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3月14日,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农民赵晓锋,贪图一时便宜,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邻村村民王晓辉、赵金永(二人已判刑)在登封市区禾香街盗窃的一辆红色弯梁嘉凌90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340元。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晓锋明知是赃物而故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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