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高晓明,郑州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具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4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审理了大量的婚姻、债务、买卖、损害赔偿等各类民事案件。
案情介绍: 李敏与丈夫一起在旧车市场花了35000元买了一辆已报废的东风康明斯汽车跑运输,可是车跑了没多久李敏的爱人就得了重病,李敏为了给爱人治病,就以300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爱人的同事胡海平,还交给胡海平一套假牌照和营运手续。胡海平当时付给了李敏现金17000元,说好剩下的13000元过三个月付清。可是三个月后胡海平却没有支付欠款。李敏找胡海平要钱,胡海平却说车老是出毛病,自己修车花了不少钱,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还给李敏。李敏一肚子委屈说,当初我已经告诉你车的情况了,又没骗你,修车不是很正常吗。但无论李敏怎么说,胡海平就是不愿意再给李敏钱。无奈李敏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海平偿还欠款。
主持人:法院会支持李敏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高晓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报废汽车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流通物,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得再上路行驶。原、被告非法交易报废车辆用于营运,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依法作出制裁决定,没收了双方交易的报废汽车。
主持人:法院没收了汽车,那李敏的损失不就太大了吗?没收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呢?给大家有哪些可吸取的有益的启示呢?
高晓明:《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每个公民都可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只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国家对旧机动车有强制报废的规定,报废车不准改装、拼装,不准上路,只能由指定的单位作废品处理,这些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被告明知是报废车辆仍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是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胡海平已经交付的17000元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李敏返还。而李敏的报废车辆是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品,不宜返还,法院依法没收也是为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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