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断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家中推销保险,郑州市民冯某考虑到家里的经济状况,结合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介绍,决定为儿子购买一份保险。2001年12月27日,冯某正式和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期限为20年,交费方式为分期一年交付一次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冯某便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了第一次保险费2682元,附加短期险26元,随即这份保险合同正式生效。2002年,冯某家中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冯妻下岗了,冯某的工作也很不如意,家庭收入大不如前。鉴于家里的经济状况,权衡之下,冯某决定退保,便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自己已交纳的第一年保险金2682元。保险公司同意解除2001年与冯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但是对于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的问题,双方却发生了分歧。冯某要求全额退还自己所交纳的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告知他只能退还扣除手续费之后的部分保险金,也就是扣除1700多元的手续费,退还冯某900多元。
冯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扣除的手续费太高了,遂一纸诉状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保险费2708元。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然而在开庭当天,面对到庭的众多媒体,平安保险公司却突然决定不参加庭审活动,法院依照法律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该合同条款系格式合同,合同中虽已注明在退保时应扣除手续费,也对手续费作出了解释,但没有注明扣除手续费的具体金额和具体的比例,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中的手续费的金额及比例未予以明示,被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被告已同意原告的退保,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平安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退还冯某保险费2708元。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