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2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和冯某、贺某(均已判刑)在巩义市宋陵大厦露天舞场结识了在巩义市打工的河南省息县女青年文某。当晚10时许,三人以送文某回住所为由,用摩托车将文某强行带到孝义镇外沟村一麦地里。冯将文某按倒在地,对其掐脖子、语言威胁,三人欲强行与文某发生性行为。因文某极力反抗,并假装顺从林某至麦地一边,后文某寻机逃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其认罪态度尚好,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