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没的大都是会游泳的,肇事的大都是会开车的,为啥?疏忽大意!8月,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4年4月15日夜零时许,被告人李明驾驶豫A解放牌中型后八轮自卸货车,沿新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卫辉市后河收费站东100米处,因左转弯进加油站加油时与相向行驶的李军、梁永驶乘的GD4588珠峰150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李军死亡(伤后经抢救无效),乘车人梁永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明委托同车人李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带至公安机关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经调解,被告人李明赔偿被害人李军亲属经济损失62000元,赔偿被害人梁永13557.53元。
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