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系某市供销社储运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其弟弟开办了一汽车修理兼经营汽车零部件厂。于是李某将储运公司的车辆修理、车辆配件都定点到其弟弟经营的修理厂,而该厂的汽车修理费用、汽车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连续几年,储运公司仅汽车维修费用就每年平均高达13万余元,李某的弟弟也因此大赚了一笔。2003年12月,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李某却对此不解,认为自己既没有贪污、受贿,又没偷税漏税,只是照顾亲友的生意,凭什么逮捕?
读者:文华
文华读者:
李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新刑法增加的罪名,它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弟弟的修理厂汽车修理费用、汽车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连续几年,储运公司仅汽车维修费用就每年平均高达13万余元,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属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而其弟弟又以高于市场价格与储运公司结账。因此,李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司法机关将李某逮捕是完全正确的。
实习生/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