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馍店生意做的挺红火,可老板非常想当警察。在相信“金钱是万能”的情况下,被手下一伙计冒充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儿子战友骗走财物共计4万余元,结果老板花了4万余元只换得一身警服。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奎义因其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现年23岁的王奎义系河南省商水县化河乡吴楼村五组(以上情况系自报),农民,小学文化。 别名王奎、王小奎、王亚豪、关永生、李志斌,曾因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证件于 2002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治安拘留15日。从拘留所出来后,王奎义不思悔改,他从别人那里打听出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李某和其家人的有关情况后,便起了冒充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李某儿子战友的身份诈骗他人钱财的邪念,随后,王奎义来到郑州电缆厂招待所后院顾某开办的中华馍店打工,并开始物色诈骗对象。恰巧,其老板顾某因比较羡慕警察,总遗憾自己这辈子没能当上警察。王奎义知道顾某的这一想法后,觉得自己发财的机会来了。一天, 在和顾某闲聊时,王奎义不失时机地向顾某吹嘘,自己和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李某儿子是战友,可以通过李某儿子安排熟人到公安机关工作,并适时地拿出了一张名为李某某名片,并告诉顾某说这就是自己的战友。顾某信以为真,并又介绍也想当警察的梁某与其相识。在骗取顾某、梁某的信任后,王奎义来到郑州市一家打字复印店,制作了一份“入警登记表”,又从街上买来两套警服和两套手铐交给顾某、梁某,说两人已经被批准加入人民警察,等候通知上班。顾梁二人一看,心中大喜。 随后两人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61305元现金交给王奎义表示感谢。其中顾某付给王奎义现金及财物共计41225元,梁某付给钱物共计20080元。 2003年3月24日,王奎义以家中有事为由回家后,顾某越想越觉得可疑,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奎义被抓获归案。此外,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王奎义还于2002年5月份, 在河南省商水县城冒充自己有亲戚在公安机关工作,能够买来公安机关查扣的摩托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18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奎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3条之规定, 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奎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所谓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诈骗违法犯罪日益猖獗,受害人也不断增多。虽然他们所处的层次不同,但却有着相同的遭遇,他们都在重复发出同样的惊呼:"我上当受骗了!"为什么近年来诈骗犯罪活动如此猖獗?为什么五花八门的街头骗术层出不穷?为什么拙劣的行骗手段久用不衰、屡屡得手?为什么文化素质高的人反而被文化素质低的人所骗?只有越来越多的人都能清醒地回答上述问题的时候,他们才不会再重复别人那过去的"故事",预防和减少诈骗犯罪才会变成可能。
其实,诈骗案件是可以识别和防范的。为此,我们首先要了解诈骗案件的一般类型、特点及其表现形式。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一般诈骗犯罪可分为侵犯财产诈骗和妨害社会秩序诈骗两大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属于侵犯财产诈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财物活动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属于妨害社会秩序诈骗。它们一般有以下特点:一是预谋性。犯罪分子在行骗前,一般都进行周密细致的预谋,搜集各种信息,适应各种风土人情,窥察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和有关单位的内部情况,然后选定目标,利用被害人或有关单位在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的弱点,施行骗术,使被害人受其蒙蔽,造成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损失。二是欺骗性。
为了达到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要施展各种手法,或伪造证件、信函、合同,开列货单、收据或馈赠礼物;或花言巧语、随机应变,为迎合被害人的心理,投其所好,送其所需,献其所喜,帮其所难,解其所忧,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诈骗他们的财物。俗话说:假的真不了。不论骗子的手法如何狡猾,只要我们不断提高识别和防范骗术的能力,就能随时揭穿骗局,免受其害。但愿我们能从此案中吸取一点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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