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到凌晨的三少年为填饱肚子,竟结伙抢劫他人。2004年8月10日,其中两少年张某、程某被巩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4年6月7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张某、程某伙同丁某(在逃)在巩义市米河镇街上“休闲”网吧上网。凌晨四点多钟,三人从网吧出来,在镇影剧院附近转悠时,看见米南村的李光利、双楼村的付伟,丁某建议向二人弄点钱去吃饭。李光利说没钱,三人即对其拳打脚踢并搜身,抢走其现金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过,在量刑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王花